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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
     
    【发布单位】国家环保总局
    【批准日期】1993-9-7
    【实施日期】1994-3-1  
    【效力级别】地方性法规
     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  本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,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定。
    1、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     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。
     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。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    2、引用标准
    GB/T14623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》
    3、标准值
   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:
    等效声级LACQ:DB
    类   别
    昼   间
    夜   间
    0  类
    50分贝
    40分贝
    1  类
    55分贝
    45分贝
    2  类
    60分贝
    50分贝
    3  类
    65分贝
    55分贝
    4  类
    70分贝
    55分贝
      4、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
    4.1 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、高级别墅区、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。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。
    4.2  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。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。
    4.3  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区。
    4.4  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。
    4.5  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,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。穿越城区的铁路主、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(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)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。
    5、夜间突发噪声
    夜间突发的噪声,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。
    6、区域及时间的划定
    6.1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
    6.2本标准昼间、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。
    7、监测方法按GB/T14623执行。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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